勞工保險條例摘要
一、宗旨: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得享受勞工福利。
二、本工會會員以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申請投保,遵照勞工保險法條例規定適時調整繳費級數分十二種等級。
三、勞工保險費上半期六月廿五日,下半期十二月廿五日請按時繳納。
四、被保險人如因轉業或遷移本區域,請攜帶印章來會辦理退保,如未辦理退保者保險費計收至申報退保之日止。被保險人如久欠勞保費,所欠之保費應予追繳,並按日加徵應納費額0.1%,最多20%滯納金,至繳納前一日為止,否則依勞保條例第八十三條及八十四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五、保險給付:分為五種:生育、傷病、失能、年老退休、死亡。
- 生 育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死)產,得請領生育補助費(分娩投保須滿二百八十日,早(死)產須滿一百八十一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按勞保局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三十日。
- 傷 病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勞保局規定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勞保局規定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如超過一年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投保薪資之半數發給,但以一年為限。
- 失 能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職業傷害,罹患疾病經住院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不能復原者,致永久殘廢,依據標準按投保薪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分為十五個等級最高一等可領四十個月。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可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
- 年老退休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金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ㄧ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死 亡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父母、配偶死亡按勞保局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子女死亡發給一個半月至二個半月。被保險人死亡時除發給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五個月喪葬費外,遺有遺屬者投保年資未滿一年者發給遺屬津貼十個月,已滿一年未滿二年,發給遺屬津貼廿個月,已滿二年以上,一次發給卅個月。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費五個月外遺有遺屬者,發給遺屬津貼四○個月。
說明:被保險人申請給付須知
申請時參照下列申請類別,將其所需證件逕送本會,俾便辦理申請事宜。
- 生育給付之申請:被保險人私章、出生證明乙份、存摺影本。
- 老年給付之申請:被保險人私章、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存摺影本。
- 死亡給付之申請:受益人私章、死亡診斷書,已報死亡之全戶謄本乙份(受益人如不在同一戶內須另備戶口謄本)、存摺影本、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依法申請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可受領遺屬津貼)。
- 傷病及失能之申請:被保險人私章、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或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存摺影本。